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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2014-12-19 09:13   审核人:

 

学士学位是我国学位结构中的一级基础学位。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与授予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同样反映我国高等本科教育的学术水平,所以必须坚持相同的标准。

第一条  中国农业大学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应严格遵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89)学位办字023号文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1)11号文件《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二条  凡我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审核首批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的原则,由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第三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达到下述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3.全学程平均成绩达70分或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且毕业综合考核成绩优良者;

4.通过北京市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测试,成绩合格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全学程平均成绩低于70分或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2.毕业综合考核成绩未达到良好者;

3.未取得北京市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者;

4.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对在低年级时因过失性错误受到记过处分,处分后确有悔改,进步明显,表现突出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毕业生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一审核,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开列《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教务处再次审核后汇总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外语未达到学位要求者,在毕业后一年内取得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逾期未申请者,学校不再受理。

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一式三份,分别存学校档案室、教务处和所属院系。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分别报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201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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