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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2014-12-18 11:06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建设,创建文明的校园环境,建立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南京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南京农业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成人教育学生、攻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同时应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原则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经查实确属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第七条 凡受处分的,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各类评奖评优。已获奖学金的,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已获荣誉的,可视情况予以取消。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组织、策划或者参加非法游行、示威、集会、非法组织,煽动闹事,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标语或大、小字报,在校园里散发、传播非法出版物或非法传单,扰乱社会秩序或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视其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机关处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罚款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诈骗价值不满5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偷窃、诈骗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三)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两次以上(包括两次)偷窃的,无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为偷窃、诈骗作案提供信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及知情不报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参与分赃、销赃的,参照本条(一)款处理;

(六)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偷窃或故意损坏学校图书、资料的,除按规定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章用电、私接电源的,除没收所用的违章电器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肇事、打人、打架斗殴、伪证、提供凶器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或打架,后果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打人的:

1、动手打人,未致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经医院诊断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经医院诊断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寻衅报复打人的:

(1)未致伤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半年)处分;

(2)经医院诊断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3)经医院诊断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或为首聚众打人或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被邀参与聚众打人或打架的:

1、未动手的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的,按本条第二款相应所列处分的最高级给予处分。

(五)偏袒或伪证的: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扩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为打架者提供凶器的: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犯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所列错误的,按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或两级(最高到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八)打人致他人伤的,根据情节和伤害程度负担伤者全部或部分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 赌博、吸毒、宣传非法书刊、音像制品和传播非法信息给予下列处分:

(一)聚众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的,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涂画反动、迷信、邪教、淫秽文字图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收看、收藏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图片的,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翻印、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图片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登陆非法网站,制作、复制、发布或传播有害信息,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酗酒危及他人他物或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坏人,妨碍他人通信自由,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用各种手段干扰他人正常的教学、工作、学习、生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应当在校住宿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一学期内累计旷课不满10学时的,责令其检查,并在学院内通报批评;累计旷课不满30学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30学时以上尚不满60学时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的,予以退学。

第二十四条 对考试作弊者的处分按《南京农业大学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情节轻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根据处分管理程序,参照本条例中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七条学生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必须两人参与进行;

(二)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研究决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三)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送相关部门审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送相关部门审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五)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该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的申辩材料及相关报告归入学生处分材料,供学校正式作出处分决定前审阅;

(六)学校对受处分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如由于本人原因导致无法送交时,可送交其代理人或校内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依据及理由。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与申诉期限参照《南京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七)涉及两个单位以上(含两个单位)或影响较大的违反校纪事件,其处分事宜由学校主管部门牵头,按上述审批程序办理,有关学院应给予积极配合;

(八)学生处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其他有关文字材料由校主管部门归入校文书档案,并按审批权限分别在校和学院范围内公布。对受处分的进修生或委托培养学生,其处分决定同时抄送该生工作单位或委托培养单位。

第二十八条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后满二年,毕业班学生在临毕业前满一年,可以提出对其改正错误的表现进行评议的申请,学校根据该生的认识和表现,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评议结果可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半年或一年。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的,由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同意并提出意见,相关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按期解除察看;察看期间表现突出的,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经批准后,可在察看期过半后提前解除察看。

第三十条 毕业年级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按结业处理,处分满半年或一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按照相关规定换发证书。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一周之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中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三十三条 相关部门是指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 2005年9月1日起 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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