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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规定
2014-12-18 11:00   审核人:

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维持正常教学秩序,建设优良学风、校风和考风,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南京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作违反考场纪律处理,并视其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开考前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不按规定就座;

(二)开考后座位上或抽屉内有任何书籍、资料、电子辞典等;

(三)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计算器、透明胶带等用具;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中途离开考场;

(五)拖延考试时间;

(六)交卷后未立即离开考场,在考场内或走廊上喧哗;

(七)经学校认定的其他违纪行为。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旷考处理,并视其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参加考试未交卷的;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参加考试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二)事先在桌面、身上等处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三)相传阅有关资料;

(四)考试中或交卷时互相谈话、传接答案、发暗号、交换试卷、偷看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五)阅卷老师认定为雷同卷;

(六)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成绩或篡改成绩;

(七)经学校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的;

(二)违反考试纪律,不听劝阻,影响他人正常考试的;

(三)考试前后,纠缠教师和监考人员,影响正常考务工作的;

(四)作弊后,不配合调查,设法抵赖,企图隐瞒事实或包庇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二)利用手机等通信设备作弊;

(三)组织作弊;

(四)考试再次作弊;

(五)其他考试作弊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

六、监考人员一旦发现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应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清退出考场,并收集其试卷及相关材料,连同《考场记录》与当天一并上报有关部门。

七、据实举报考试作弊的,有关部门将认真查实,并对举报人给予保护。

八、对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由有关部门根据监考人员、阅卷教师或考场巡视员所列举的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开除学籍处理意见报送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分决定书应及时送达学生本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九、为确保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出处分前,学校将认真核查事实,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听取学生的陈述与申辩。

十、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处理决定文件应存入本人档案。各种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文件中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

十一、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按《南京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及成人教育学生的管理。

十三、本规定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 2005年9月1日起 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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