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南京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新生,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缴费等入学手续。
1、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应事先通过函件或传真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学校将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
2、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当年入学的新生,需到校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可以保留其一年的入学资格,但不具有学籍。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按以下规定处理:
1、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我校批准,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病。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2、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学生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按规定办理缴费等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应如实填写《学籍信息卡片》。所填信息应与填写成人高考信息表一致。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己负责。
第五条 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要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材料包括学籍成绩登记表、奖励或处分决定、毕业鉴定等。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持学生证和按学年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办理注册手续。办理注册后才能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一)办理注册要求
1、交清本学年的学费;
2、在学校学生宿舍内住宿的学生要交清本学年的住宿费。申请获准在学校学生宿舍外住宿者,要由其家长来校签订《南京农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脱产学生学生宿舍外住宿协议书》或提交学生宿舍外住宿公证书;
3、学校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向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以下简称教务科)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一个月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未交或未交清学费、住宿费等原因逾期一个月未注册而又未被确认为正当理由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凡已注册的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南京农业大学成教学院学生成绩登记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主要有:笔试(开卷、闭卷)、口试、口试与笔试相结合、无纸化考试(上机形式)等。
考试、考查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评定,六十分为及格。毕业论文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考勤、课堂讨论、测验、课外作业和实习等)和课程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30%,课程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为70%。
第九条 凡属江苏省教育厅统考的课程,应参加江苏省教育厅组织的统考。
第十条 学生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须持校医院证明到教务科申请缓考,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缓考。被批准缓考者,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考试,课程成绩按实际得分记入成绩册。办理了缓考手续但未参加缓考课程考试的,视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
第十一条 成绩不及格的课程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学生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按60分计;补考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毕业前的最后一次补考;
2、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统考课程不及格的补考,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一学年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1、经补考后累计有五门课程不及格者;
2、缺课时数累计达到所在学年总学时数的四分之一者。
第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课程应当重修:
1、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补考成绩在40分(含40分)以下者;
2、一学期某门课程缺课时数达到本门课程总时数的四分之一者;
3、按规定学制修业年限结束后,仍有不及格者。
第十四条 课程重修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办理课程重修手续后方可重修。学生凭《课程重修申请单》到指定开课班级听课,随班参加课程考核。或自学重修,参加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学习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课程,经申请、批准,可予以免修、免考:
(一)免修、免考课程的确定
1、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专科毕业证书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单科合格证书,符合我校教学计划要求,可免修、免考相应课程;免修、免考课程的成绩按本人原毕业档案或自学考试单科合格成绩确认记入成绩册;
2、留级的学生编入新班后,原所修课程的成绩达到60分以上者,可以申请免修、免考;也可以参加考试,以较高分的成绩确认为本课程成绩记入成绩册。
(二)同一人免修、免考课程门数不得超过本专业计划规定总课程数的五分之一;免修、免考课程须为近五年已修且合格的课程。
第十六条 申请免修、免考课程的学生,需在新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向教务科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科审核同意方能免修、免考。
第十七条 学生应遵守《南京农业大学考试纪律》的规定参加课程考核。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依据《南京农业大学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凡因违反考试纪律而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南京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一)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事假要严格控制,一般不得超过一周。病假要附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二)假期审批权限
1、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班主任批准;
2、请假3至5天由班主任、学生工作科分别签署意见,教务科审批;
3、请假6天以上,由班主任、学生工作科、教务科分别签署意见,报成人教育学院院长审批。
第十九条 按教学计划开课和进行的教学活动,均实行考勤制度。教务科负责对学生考勤工作的管理和领导。任课教师或班长具体负责本班学生的考勤工作,定期向学生公布考勤结果。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两次按旷课一学时计。
第二十一条 考勤结果与课程考核资格、升留级挂钩。
1、每学期某门课程请假(事假、病假等)时间累计超过本学期本门课程总学时的四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应予重修;
2、一学年内请假时间超过本学年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应予留级。
第二十二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缺课(包括擅自离校)者,作旷课处理。旷课者,按《南京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鉴定、考核结果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确认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2、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就无法继续学习者;
3、因学校专业调整或停办,使得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专科专业不予转入本科专业;
2、“高升本”与“专升本”专业之间不予互转;
3、专升本层次不转专业;
4、文科专业不能转入理工科专业;
5、入学考试未加试课程的不能转入加试课程的专业;
6、江苏省教育厅规定的其他不予转专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毕业学年内的;
6、江苏省教育厅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后,经我校和拟转入(出)学校审核同意,报请江苏省教育厅(或外省市教育厅)批准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二)办理转学手续,应由我校按江苏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报送下列材料:
1、学生转学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江苏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表;
3、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简明表(复印件需加盖学校公章);
4、教务部门提供的学生学习成绩表。
(三)转学、转专业办理时间
1、申请转专业,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办理;
2、申请转学,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学初办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规定相应学制年数再延长二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可申请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
3、应征入伍者;
4、每学期请假(事假、病假等)时间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5、具有正当理由或某种原因必须中断学业者。
第三十条 学生提出休学申请,交教务科审核,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办理休学证明。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学生本人按规定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再休学一年,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计入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教务科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向教务科申请恢复学籍。经学校指定医院进行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教务科和学生工作科复查合格后,给予办理复学手续;
2、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提供休学期间主要活动情况报告,并附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3、服兵役的学生,必须在退役后一年内凭退役证明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休学期满,逾期一个月不申请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退 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一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一学年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六门(含六门)以上不及格的;
2、留级后通过一学年的学习,考核仍不能升级的;
3、不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学习与休学时间超过学校规定在校最长学习年限的;
4、无故不参加考试,又不申请办理缓考手续,累计有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的;
5、一学期内旷课时数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经学校指定医院进行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8、休学期满,在一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9、因不交清学费或住宿费等原因逾期一个月未注册而又未被确认为正当理由的;
10、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11、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对于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由教务科提供材料经成人教育学院办公会议研究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研究决定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或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被决定退学的学生,自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南京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进行申诉。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通过全国成人高考并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各科成绩合格,通过江苏省教育厅规定课程的统考,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按规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符合《南京农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但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1、经毕业前补考,仍有课程不及格者;
2、毕业论文不合格者。
第四十二条 因课程成绩不及格或毕业论文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六个月至两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准予再补考(答辩)一次。
补考(答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开除学籍除外)的学生,学校给予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请江苏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